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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含融资租赁)纠纷的特点及成因


        今年以来,浦东法院受理的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典当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多起有关中小企业融资借款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原告方为银行、典当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被告为中小企业或企业主,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1、无抵押贷款。各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类型一般为小额无抵押贷款,手续简便但利率相对有抵押贷款较高;
  2、审核方式不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通常对中小企业或企业主的申请资料通常只作形式审查,从而造成未能及时发现申请资料不实而发放贷款;
  3、用款方式改变。被告在以装修等为名义申请到贷款后用于企业发展,或者在申请到中小企业贷款后将款项用于其它资金周转,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对全部贷款宣布到期,要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
  4、公告案件较多。原告只能提供被告公司的注册地,经营状况不好的被告已关门歇业,应诉通知等无法送达被告,“跑路潮”凸显。
  分析原因有三:
  1、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十二五”计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皮鞋、服装、眼镜、打火机等产业已不能实现以往的高利润增长,经营风险加大;
  2、中小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其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小额贷款未能按期归还;
  3、受国家政策面影响,银行收紧放贷,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融资困难是其根深蒂固的实际困难。民六庭将审慎处理此类案件,明确审判对策,加强调研,促进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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